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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顺风车”出险后会被拒赔吗?

    北京青年报 2018-04-02 08:46

    “以前,保险公司认定只要涉及金钱交易都算营运性质,出险会拒绝理赔。现在看,顺风车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性质难界定,相关法律还是空白。”有车险企业相关负责人说,“至于跑几单算运营车辆,还是一日两单之内不算运营,可能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公司白领付小姐出于好奇,在滴滴平台注册了“滴滴顺风车”司机,她想尝试一下顺路有人分摊油费、赚点零用钱的兼职工作,拉过几单之后,并未继续当快车司机。昨天的一则新闻让付小姐吓坏了,有保险公司表示,“滴滴快车”、“顺风车”都属于营运车辆,私家车的性质改变了,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家用车注册“滴滴顺风车”跑过几单,出险真的会遭遇拒赔吗?

    保险公司:“顺风车”上自用车保险会拒赔

    付小姐打电话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投保人如果按“家庭自用车”给汽车投保,又注册“滴滴顺风车”并接过单,还接过“快车”的单,意味着涉嫌是营运车辆,车辆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因营运车辆与非运营车辆的出险概率不同保费自然不同,以“家庭自用车”投保,可能会遭到拒赔。

    付小姐则疑虑,当时只是出于好奇尝试了一下,自己有正式工作,并未真的以“滴滴顺风车”为业,难道只拉过几单,赚了不到100元,当初自己花了四五千元购买的商业车险就打水漂了吗?她决定立即卸载滴滴客户端。但有网友表示,只要提交过资料等注册信息,滴滴后台会保存,手机卸载软件并不能删除平台上的数据。

    “顺风车”赔不赔争议比较大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排名靠前的几家车险公司均表示,“滴滴快车”属于运营车辆,私家车跑“滴滴快车”出险会拒赔;拉“顺风车”时出险,原则上也是不赔的。

    一位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跑“滴滴快车”是比较明确的运营行为。根据市交管局的规定,“滴滴快车”等运营车辆应到车管所变更车辆性质,再重新按“运营车辆”投保。

    根据北京市2016年11月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就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而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两次。

    “以前,保险公司认定只要涉及金钱交易都算营运性质,出险会拒绝理赔。现在看,顺风车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性质难界定,相关法律还是空白。”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车险企业相关负责人说,“至于跑几单算运营车辆,还是一日两单之内不算运营,可能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一般小剐蹭保险公司都会理赔

    一位资深理赔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通常车辆发生事故报案时,保险公司理赔员会询问现场情况,包括车上是否有乘客等内容。但如果只是小剐蹭,理赔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亡的案子,保险公司出于管理成本和服务满意度的角度考虑,通常不会再深入调查,而是走快速理赔流程。此时,无论是滴滴快车、顺风车可能都会理赔,司机不用过分担心。

    但是,一旦理赔金额大、涉及人伤等案件,有经验的理赔员会重点调查现场情况,例如“乘客与司机的关系”,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则会进一步调查涉事车辆是否存在运营行为。滴滴每单扣了0.5元用于购买意外保险,该意外险生效的时间内就属于“乘客应该在车上”。“顺风车”的单子可能要看频率,一天超过两单,就可能遭到拒赔;或者发生事故时正在接“顺风车”单也可能拒赔。

    个案

    拉“快车”的单子出事 保险公司不赔

    广东的肖先生报案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勘察。交警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先生已经给私家车购买了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肖先生正在拉“滴滴快车”的单子,因此拒绝理赔。

    肖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在事故当中的损失共计79398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向滴滴运营平台调查证实,肖先生于事发前一年开通了滴滴服务,一年内接单539次,事发当天有3单顺风车接单记录,事发时,肖先生车上人员的手机号、行程地点、时间与当天接单的信息互相吻合,同时肖先生也无法提供与车上人员的其他关系。法院认定肖先生事发时从事营运业务成立。同时,车辆的保险费和车辆的危险程度成对价关系,肖先生所购买的非营运车辆保险和从事营运性质的滴滴顺风车业务相冲突,而营运车辆具有出行频次高、行驶里程多等特点,登记管理和承担的车辆保费都完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肖先生从事顺风车业务并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且肖先生在跑顺风车的过程中直接导致车辆事故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不予理赔的理由成立。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先生2000元,并驳回肖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顺风车”拉客撞护栏 保险公司被判赔

    去年7月19日,李先生通过某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驶时,李先生的车辆撞上了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实际用于运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违反了《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他的损失进行理赔。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使用顺风车接单,此举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李先生同时注册了该平台的快车和顺风车业务,而即使是平台上的顺风车,也不同于日常上下班顺路搭乘、分担油费的行为,法院不能仅依靠业务名称来认定事实。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约出租车应办理相关营运证照后才能投入运营,而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营运行为。根据李先生的当日接单次数、路线终点与其居住区域相近、收取费用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出险时的行为应为开顺风车。因此李先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行为也是以车主正常的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三中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此案二审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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