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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竟然有维修记录 消费者获赔3倍车款

    新闻晨报 2018-03-29 09:52

    买车付了定金,4S店却拖延交车,买车还必须接受4S店的“额外收费”服务,刚买的新车查出存在维修记录……随着家庭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相关投诉纠纷也随之上升。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了大众“途锐”的质量问题,记者从本市工商、法院等部门了解到,汽车相关消费纠纷逐年上涨超过10%,除了质量问题外,还有违约、强制收费、欺诈等三大问题。

    付了定金却不按约交车

    2017年4月25日,消费者李先生从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1辆轿车,双方对价格、交车地点、配套服务及特别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李先生于当日向该公司交纳10万元定金。

    其后,李先生按约要求提车,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经调查,原来该公司将合同约定车辆出卖给了他人,致使无法履约。

    经过调解,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定金且作出相关赔偿。对此,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与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4S店将标的车辆转售他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强制搭售“价外收费”

    在4S店买车时,除了车款外,消费者还会遭遇一些价外收费。

    上海云峰松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应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2016年7月起,该4S店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接受其统一提供的“车辆故障救援”、“车辆知识学堂讲座”、“车友会会员卡“等十二项收费服务项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对此,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9万元。市工商局表示,当前,一些汽车4S店采取“附加不合理收费条件、违反价格承诺、强制搭售有偿服务”等违法手段,层层设置套利“陷阱”,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办案部门结合本案查处,对松江区汽车4S店拓展检查,最终对13家汽车4S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遏止经营乱象,警示震慑作用显著。本案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赔共计30余万元。

    故意隐瞒维修记录

    4S店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将一些有维修记录的车当作“新车”出售。按照相关规定,此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2016年8月30日,消费者邓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邓某交付车辆。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

    邓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汽车销售公司却认为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是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   In-spection)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PDI维修记录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同意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汽车销售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新车”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汽车销售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邓某三倍于车款的赔偿金,即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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