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审议通过,并下发至各保险机构,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办法》首次增加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事项之一,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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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多年,保险业的信披制度再添“升级版”新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行业内部获悉,新版本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已于日前审议通过,并下发至各保险机构,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办法》首次增加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事项之一,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对于这一改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准备金是最容易“造假”的财务数据,如今监管部门将这些规定具体化,或许可以理解为较好地防止对准备金数字造假,是防范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努力。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的《办法》出台于2010年4月12日,自当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相较于现行的《办法》,新版《办法》在“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类目中加入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一项。使其与以往熟知的“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条目并列,共同组成了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记者查阅多份人身、财产保险公司2016年度年报发现,尽管“责任准备金”相关信息不作为披露事项在目录中专门体现,但因利润表中涉及“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数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多数公司会提供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等的假设方法。
除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以外,针对2010年之后才在寿险市场风靡的万能险等产品,新版《办法》也进行了涵盖。目前,保监会仅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而新版《办法》中,产品经营信息与统计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分类口径相似,原保险保费收入前5位、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前3位、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前3位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费收入和退保情况均须完整披露。
另外,就当前逐渐暴露的保险股权乱象来说,新版《办法》也有明确的风险防范手段。在公司治理概要的披露上,新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一项,并将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的信息披露细化到要“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通过这种“穿透式”管理,新版《办法》可以与同期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结合,将动机不纯的“野蛮人”与“神秘实控人”挡在保险行业的大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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