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庭前会议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无异议;第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第三,控辩双方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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