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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安局: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并非新规 2003年就已明确

    新民晚报 2018-03-22 16:22

    昨天,上海警方就群众关心的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作出解读。上海警方表示,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近日,上海公布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户口管理新政,其中规定定居国外者必须注销户口,一个月内不主动注销户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注销,引发海内外热议。

    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获悉,此条内容并非“新政”。昨天,上海警方就群众关心的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作出解读。

    问:这条规定是新的吗?

    答: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问:根据第四十六条,哪些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问: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如何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上述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上述两类人员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如需他人代办,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问:对于未主动申请注销户口的出国定居人员,公安机关如何注销其户口?

    答: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等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问:出国注销户口后能否恢复?

    答: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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