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试点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整体良好,直通车运行平稳,在提高上市公司披露效率、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释放监管资源、降低廉洁从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前,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
据介绍,2011年10月,本着“平稳起步、风险可控”的原则,深交所开展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试点,2015年4月逐步扩大了直通范围并延长了直通披露时间。深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关于即时调整直通披露公司名单的内部标准和流程》、《关于即时调整公告类别直通状态的内部标准和流程》等规则,并从技术、操作层面保障了直通车业务的安全运行。试点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整体良好,直通车运行平稳,在提高上市公司披露效率、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释放监管资源、降低廉洁从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形势变化,相关业务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个别公司利用直通公告蹭热点、炒概念,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如,个别公司直通披露的公告造成较大的市场影响,严重影响市场的稳定运行。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信息披露直通的总体方向,对大多数风险可控的公司和公告保持直通。
二是紧盯“重点公司”和“重点问题”——聚焦重点高风险公司和市场重点问题,强化事前监管,推进监管前移。
三是做好规则修订和动态评估。具体而言,深交所对直通车业务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调整的规则依据,并完善定期评估的工作机制,根据市场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为D以及信息直通披露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不列入直通车范围;涉及高送转、公司更名、承诺变更等事项的公告类别不列入直通公告范围。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强化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方面作出了系列制度安排。为充分发挥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有必要及时调整监管理念,从市场基础性制度、风险防控等多个角度检讨评估直通车业务,适当前移监管站位,推动主动式、预防式监管,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质量与运行效率。对此,深交所将进一步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初心,引导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质量和社会形象,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