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备案审查对多个领域的问题进行关注,比如涉及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的规定;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有关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措施等方面的规定等。
每经编辑 李可愚、胡健
每经实习记者 李可愚 记者 胡健 每经编辑 陈旭
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监督职能的一项“撒手锏”,备案审查制度近几年来不仅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在此次全国两会期间成为有关主管部门和代表委员热议的“关键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本届两会的各项议程中,备案审查制度和与其密切相关的各项内容屡屡被提及。不仅有关主管部门在两会期间密集发布备案审查成绩单,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也踊跃提出各项建议和提案,希望更好地将备案审查这项维护法制统一和百姓权益的好制度落到实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11日,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出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在五年间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的详细内容。
报告指出:“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首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五年来,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而对于五年来备案审查究竟关注了哪些领域的重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12日召开的记者会上作了更为详细的披露:“(审查内容的)第一个方面,涉及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的规定。第二个方面,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第三个方面,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比如2016年以来我们收到大量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的审查建议。第四个方面,有关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许安标在记者会上所提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王家娟表示,她在代表履职过程中注意到,不少普通公民反映配偶瞒着自己借钱,离婚后,法院判决他们也要偿还这笔债务。其依据是最高法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按照这一条文,如果夫妻一方无法举证借款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就不得不吞下“共同债务”的苦果。
在接获全国各地大量反映婚姻法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来信来电后,王家娟用半年的时间与有关专家和法官进行合作,随后形成了一份审查建议。与此同时,还有近千份审查建议源源不断地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各方的努力下,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应该让未举债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
相关备案审查成绩单的发布,在两会期间也引起了全社会热烈讨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对相关审查工作表示赞许以外,出席两会的不少代表委员还向大会踊跃提出议案、建议和提案,希望为接下来进一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助力。
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就对“红头文件”滥发的弊端提出针对性建议,建议建立健全人大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并对不规范的“红头文件”进行清理。
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继续对备案审查相关议题保持高度关注。
近几个月来,社会上对于现行交管部门规章中“不交罚款不予年检”相关规定与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年检不设置附加条件”相关规定不符的问题讨论颇多。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郑坚江就以“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规定违反上位法一事为案据,向大会提交了加速清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制度的建议。
在建议中,郑坚江指出,要清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纠错机制”是一种重要手段。
他建议,在全国人大已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背景下,要合理引导公民、组织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审查建议。平台的统一化、报备的电子化,以及整个流程的快捷化,有利于降低制度门槛,鼓励公众监督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对此同样提出了很高的期待,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有关方面能对行政乱收费等现象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所谓“合宪性审查”,指的是对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关系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曾这样解释道:“备案审查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他表示:“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和必要方式,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着力点。虽然二者在审查的主体和对象上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目前,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已经取得良好开局,在新的一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如何把备案审查工作继续落实好?这是目前代表委员和全社会都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此,梁鹰此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们过去对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法规、对两高司法解释关注比较多,对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关注比较少,恰恰这两类是数量最多的,而且是最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今年我们要重点对这一类规章开展审查研究、纠正这样的工作。
根据立法法九十六条的规定,有关机构有权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不过目前,尚还没有出现动用撤销权的案例。
对于记者会上有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许安标回应表示:“我们在制度设计上也有相应的安排,就是如果(相关机构)拒不撤销怎么办?也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由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就是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制度上也是有安排的。”
梁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撤销权力行使,明镜高悬,随时有可能落下,以后不排除有这个(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可能。”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