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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3-09 18:38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征求意见稿》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相关新老划断安排。(上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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