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等13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按照要求,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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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6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等13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意见》指出,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意见》指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意见》指出,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意见》明确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2018年3月-6月,为前期准备阶段。工商部门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联合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2018年6月底为全面实施阶段。各省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多证合一”改革范畴。2018年7月-12月为总结评估阶段。各部门联合对各地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