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官网公布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北京市今后3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以下为《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插混”仍然被挡在大门之外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此前北京市出台的若干相关政策中插电式混合动力都被排除在推广应用范围之外不少人士曾呼吁插电式混合动力既然属于新能源汽车范畴没有理由不纳入推广应用范围。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明确提出各地对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一视同仁执行免限行、免限购、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等支持措施。
研究《通知》的内容不难理解只要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管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是燃料电池汽车都应该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但是《办法》并没有给“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放行。对此比亚迪一位企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儿已经见怪不怪。”
备案制被取消或寿终就寝
在《办法》出台之前北京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包括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前者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在《办法》中已经没有备案的相关要求意味着继地方目录之后备案制也应该会寿终就寝。此前在车企提及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中地方目录/备案是反映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外地企业进入地方市场往往被地方目录/备案挡在门外不少企业反映有些城市补贴政策先出但备案的具体要求往往滞后而进行备案申请花费的时间也不定短的2~3个月长的则达6个月甚至1年以上有时候还会遇到地方政府突然调整政策导致备案申请的时间被延长。
《通知》已经明确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地方目录或备案、限制补贴资金发放、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因此《办法》也是对《通知》的一种拥护和响应此前上海市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规也不再提及备案而这将给其他地方政府即将出台的地方政策树立“标杆“。
地方补贴政策另外做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通知》另行研究制定。
在此前出台的相关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中一般都会同步出台财政补贴政策此次“另作规定”显然和四部委不久之前下发的《通知》有关。
《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地方补贴政策的调整往往随国家补贴政策而动北京市的地方补贴标准(此前是中央补助的50%执行)是否也随之下调下调多少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