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银监会网站披露了内蒙古银监局内银监罚决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内蒙古银行的虚假资产转让违规行为。信息显示,内蒙古银行因存在虚假资产转让,被内蒙古银监局开出了一张罚金为30万元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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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祎 每经编辑 陈星
2月23日,银监会网站披露,因存在虚假资产转让行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被内蒙古银监局罚款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内蒙古银行今年收到的首张罚单。稍早前,银监会网站披露的另外两张罚单则与该行“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违规发放贷款”有关。由于上述三项行为违规,内蒙古银行合计被内蒙古银监局罚款9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虚假资产转让这一违规行为,此前也不时有其他银行因此被罚。有业内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虚假资产转让是银行为满足流动性和监管要求采取的一种财务粉饰技巧,因目的特殊,易触碰监管红线。
23日,银监会网站披露了内蒙古银监局内银监罚决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内蒙古银行的虚假资产转让违规行为。信息显示,内蒙古银行因存在虚假资产转让,被内蒙古银监局开出了一张罚金为30万元的罚单。
回溯此前其他一些监管罚单可以发现,对于虚假资产转让这一行为,其实有不少银行在这方面被严厉监管。就在今年1月末,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就因“以隐性回购方式虚假转让信贷资产,规避监管”,被大连银监局罚款30万元。而在2017年10月,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也曾因“虚假转让不良信贷资产”,被阿拉善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
“虚假资产转让,故名思义就是实际上并没有将资产转让出去,而是通过抽屉协议、逆回购等方式,将本身资产卖给其他金融机构,到期再买回。”对于银行业出现的虚假资产转让现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可看作是银行为满足流动性和监管要求而采取的一种财务粉饰技巧。通常来说,正常的资产转让并不违规,但如果目的特殊,且采取一些故意逃避监管的手段,就容易触碰监管红线。
实际上,今年以来,内蒙古银监局对内蒙古银行已开出三张罚单,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皆为1月19日。此前已有两张罚单率先于2月11日在银监会网站披露,所涉案由分别为“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以及“违规发放贷款”,罚金各30万元。
记者注意到,合计罚金达90万元的这三份处罚依据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该项规定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银行官网显示,该行前身为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唯一战略性投资入股的省级商业银行。2017年7月,内蒙古银监局审核同意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股内蒙古银行3.413亿股股份,入股后,该公司持有股份占该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86%。随后,内蒙古银行的注册资本由31.2亿元变更为34.613亿元。
梳理公开信息可见,内蒙古银行的个别分支机构在去年也有过受罚记录。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因内控管理失职,执行监督不力,被黑龙江银监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5日,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锡林郭勒银监分局对其做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2017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对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和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南极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其中,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被处罚32万元,原行长个人被处罚1万元;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南极支行被处罚20万元,支行行长个人被处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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