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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发布:异地经营要先设立分支机构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2-12 11:04

    日前,保监会公开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与《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并确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每经编辑 胡杨    

    每经记者 胡杨

    保险业从严监管再推向纵深。日前,保监会公开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经纪人规定》)与《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公估人规定》),并确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这两项业务均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监管因此面临一些新问题。数据显示,2017年,保监会共批复25家保险中介公司成立,部分机构的股东名单中甚至出现了腾讯、新浪等巨头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监管层完善保险中介的顶层设计是一件好事。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中介行业的未来还是乐观的。

    公估人监管:严惩出具虚假公估报告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6年,保监会就已完成《经纪人规定》与《公估人规定》的起草,并于当年的11月24日至12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两部规章合计收到各类反馈意见近50条。其中,对于《经纪人规定》,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高管任职条件、执业登记、业务培训、客户告知等方面;对于《公估人规定》,意见和建议则主要集中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备案程序、从业禁止等方面。

    最新版的《公估人规定》共涉及8章111条内容。所谓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作为独立于保险交易之外的第三人,公估人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真实、诚信的判断,这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存在极其重要的价值。

    基于上述考虑,《公估人规定》重点明确了“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公估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保险公估人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作为金融业的一个环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样适用于保险公估领域。就风险防控来说,《公估人规定》提出,要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切实防止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保险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在履行公估程序的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应当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

    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之外,在源头准入上,保监会也将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以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此外,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其需要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经纪人监管:严查股东资质、明确注册资本

    与《公估人规定》相似,《经纪人规定》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首先是严查股东资质。存在: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等情形之一的单位与个人,将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其次是对注册资本进行明确:股东须保证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为两档,对于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而对于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并新增“注册资本需要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一项。

    股东资质与注册资本的来源均符合规定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及时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在审核的过程中,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保监会曾不予许可云南金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湖南安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申请。根据《经纪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存续的公司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而查阅保监会下发给上述两家公司的《不予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批复》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其分别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未配置保险经纪业务软件,不符合‘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的要求”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专家:仍看好保险中介行业的未来

    就在《经纪人规定》与《公估人规定》出台前夕,保监会召开了2018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认识到保险中介服务发展要围绕创新驱动、有序竞争、机制建设等方面,优化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分配机制、开放格局,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保监会同时指出,全面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经纪人规定》、《公估人规定》的出台是个契机,要树立沙盒监管思维,为保险中介机构营造改革创新的监管环境。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保监会共批复25家保险中介公司成立,包括10家代理公司、14家经纪公司和1家公估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新设保险中介机构的“来头”着实不小,股东名单上甚至出现了腾讯、新浪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身影。

    而同样在上一年度,包括一汽轿车(000800,SZ)、葛洲坝(600068,SH)在内的上市公司则选择转让之前持股或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有人“入场”,有人离开。一时之间,保险中介市场似乎陷入“变局”,这一话题也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

    在相关业内人士看来,本次新规的实质是规范准入,提高门槛,对持牌无经营或违规经营的经纪人实施强制退出市场,为行业后续的良性发展铺平道路。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监管层完善保险中介的顶层设计是一件好事。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中介行业的未来还是乐观的。

    现阶段,业内存在一种声音,担心互联网的发展会替代保险中介业务,但在他看来:“有很多保险业务必须要面对面来讲解、处理,并且目前国内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程度有限,像那些从来没有在‘线下’购买过保险的顾客,对互联网渠道的了解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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