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批准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制定《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控制标准》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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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批准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制定《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控制标准》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一位不愿署名的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年来,船舶水污染排放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在内河,船舶污染排放更是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威胁,加强管理是必然趋势。
上述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GB3552~8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控制体系不够精细等。
上述负责人称,《控制标准》属性较为独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
据了解,与GB3552~83相比,《控制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等6项指标;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
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几年,饮用水源保护受到了特别关注,饮用水源地保护优先,长江经济带的水源地开展整治,有些确实是船舶污染造成的,沿海、沿江经济发展,船舶运输不断增加,运输的货物比以前更复杂,这些都对内河和沿海水质造成一定威胁,特别是对饮用水源造威胁,各地都在强调陆源污染,现在管理船舶等移动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于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标准规定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与MARPOL公约规定一致,但对于400总吨以下船舶的机器处所油污水,新标准规定了比MARPOL公约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不能达到15ppm排放限值时,要求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同时,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新标准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数量多于欧美发达国家,并率先提出了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
上述负责人说,在总体上,新标准与国际公约接轨,其严格程度在国际上属于先进水平。
对此,马军认为,标准制定主要是基于我国的水质情况,我国的水污染程度要远远重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多河流的自净能力也不如他们,我们有必要对一些指标进行更严的保护。
马军称,船舶的排放是直接向水体排放,对于运输比较繁忙的内河和沿海常常会带来比较严重的污染,标准实施将对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水质,特别是对于内河,比海洋的管控还要高,因为内河比较复杂,涉及到饮用水源,这次是得到了明显加强。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指出,新标准采用了循序渐进、自主灵活的排污控制技术策略,预留了较为充足的实施准备时间,为相关方面进行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提供了有利条件。环保部已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达标技术路线和新技术研发方向。因此,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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