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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券商违规抢规模被监管点名!质押新规过渡期严控按老规矩新增

    券商中国 2018-02-05 22:50

    近期有三家券商因为在1月12日之后违规新增了股票质押规模被监管点名批评,并要求各地方证监局跟进。被批评的原因是,1月下旬,即在股票质押新规发布之后,这三家券商继续按老规矩新增股票质押规模,被认为是在“过渡期抢规模、抢市场”。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在沪深交易所最近联合举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培训会上,监管部门要求各家券商排查风险隐患,在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有三家券商因为在1月12日之后违规新增了股票质押规模被监管点名批评,并要求各地方证监局跟进。

    1月12日,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明确融入方单笔交易金额,确定股票质押率上限,细化风控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新规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

    三家券商被现场点名批评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在沪深交易所最近联合举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培训会上,监管对三家券商点名批评,并要求各地方证监局跟进。

    三家券商被批评的原因是,1月下旬,即在股票质押新规发布(1月12日)之后,这三家券商继续按老规矩新增股票质押规模,被认为是在“过渡期抢规模、抢市场”。

    记者了解到,三家券商新增的股票质押业务主要涉及神雾节能。

    按照股票质押新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三家券商新增的股票质押业务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已质押股份占神雾节能股份总数的52.84%,超过了50%的上限。

    监管人士在会上强调,过渡期内券商应完善制度、改进系统、做好衔接。3月12日前不能抢市场、抢规模,不能违规新增规模。1月12日前的存量业务按照历史遗留处理,合同期内、未到3年的,可以展期,但监管并不鼓励。

    按照要求,券商应在2018年3月12日前向证监局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证监局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新规的券商,将进行停止业务资格等处罚。

    (图片来源:摄图网)

    强调必须跟踪融入方资金用途

    1月12日,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结算,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主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去杠杆、分类监管等方面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包括明确融入方单笔交易金额,确定股票质押率上限,细化风控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此后,监管层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补充文件,其中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多个执行层面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需对多类资管计划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无论是从存量业务还是增量资金方面,都做了更细化与严格要求。

    新规中提到,证券公司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此前有券商反映,跟踪融入方资金用途成难点。但监管在培训会上强调,券商可以学习银行的专户管理方式,必须履行资金用途跟踪职责。

    此外,监管还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证券公司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场外股票质押被停。

    若质押股因短期大幅波动而触及平仓线,按照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会立刻执行处置,而是会与客户积极沟通,要求客户补充担保品,担保品包括不限于股票、现金等金融资产,房地产、土地等也可以作为担保品。对于影响市场稳定的、引起闪崩等情况的,券商要承担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此前报道《股权质押太揪心?监管最新明确十大重点问题,减缓市场忧心》(点击蓝字,阅读原文)中总结了此次培训会上,监管最新明确的十个重点问题:

    1、★明确“新老划断”原则以及新规过渡期间的衔接安排;

    2、★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

    3、★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

    4、★质押股触及平仓线不会被立即平仓,券商不会立即处置,而是会与客户积极沟通;

    5、★如果股东无力追保,质押实际逾期,券商要按流程办理;

    6、★券商平仓应遵循减持最新规定,通过竞价减持的,在3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总股本的2%;

    7、★在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8、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参与场外股权质押的,质押人应登记为委托人;

    9、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

    10、质押比例超过50%个股,存量场内质押到期可继续展期,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

    (来源:券商中国微信号ID:quanshangcn 作者: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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