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散布谣言”致销售额下滑? 男子被兰州碧桂园索赔千万

    成都商报 2018-01-21 15:39

    因在QQ群里转发了两张图片和一句还有点帮碧桂园“站台”“辟谣”的话,阳明(化名)被兰州碧桂园告上了法庭,向他索赔1000万。

    连续几晚,阳明(化名)都夜不能寐。他想不通,就因为自己在QQ群里转发了两张图片和一句还有点帮碧桂园“站台”“辟谣”的话,却被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向他索赔1000万。

    2017年11月,一段关于“兰州碧桂园楼房轰然倒塌”的短视频在多个微信群、QQ群以及各视频平台热传。阳明看到后,便随手向他所在的兰州碧桂园某楼盘业主群里转发了两张疑似造谣碧桂园楼塌的图片,并加上一句“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很多”。没想到,就是这样的三条消息让他背上了案涉千万的官司。

    焦点1:转发立场是不是恶意造谣

    业主初衷

    “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很多”?

    去年11月11日,阳明看到很多聊天群和朋友圈里都在转发一段8秒的“兰州碧桂园上热门了”的视频,其内容为一栋大楼轰然倒塌。很多网友看后将其对号入座,认为是兰州碧桂园的楼房倒塌,纷纷转发并评论。阳明看了后,立即质疑视频的真实性。“我作为兰州地区碧桂园房子的业主,算是很熟悉碧桂园的房子了,视频中的楼房样式一看就不是碧桂园的盘。”但随着视频的热传,阳明的亲戚朋友还专门给他打来电话询问他房子的状况。

     

     

    后来,阳明看到他朋友圈里有人发了视频源头的照片(系2017年11月8日河北省保定执法部门爆破违章建筑的视频),还附文道“不知道造谣者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便证实了阳明的怀疑。阳明随后将一张其他群讨论楼房倒塌视频的聊天截图,一张该视频内的截图发到他所在的业主群内,并说道“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很多”。

     

     

    公司起诉

    “有心传播以及蓄意挑唆”

    然而几天后,阳明接到了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电话,称兰州碧桂园报了案,认为他散布谣言,请求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最后经调查核实,公安局不予立案。又过了几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到阳明,称兰州碧桂园对他进行了民事起诉,并向他送达了原告的起诉书。

    原告兰州碧桂园在起诉状中写道,“被告阳明系原告的业主,在2017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在兰州碧桂园某业主群中发布了一段视频,名称为‘兰州碧桂园上热门了’,其中显示内容为一栋轰然倒塌。该视频在被告的有心传播以及蓄意挑唆之下,被多地业主转发,且快速在公众媒体中发酵,给碧桂园的销售和商誉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在多家媒体平台上发布澄清信息,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因侵权造成的原告经济及商业损失共计1000万元整。

    除了阳明之外,兰州碧桂园还同时起诉了另外一位陈姓业主,也是因为疑似在微信群中转发该楼房倒塌视频的相关消息。

    焦点2:销售下滑跟被告有关系吗

    “我真是没想到,一个无心之举居然让自己陷入了千万的官司当中。我住碧桂园的房子住了这么久,一直还挺相信、也挺喜欢这个房产公司,现在它居然要把一个业主逼到倾家荡产的地步。”阳明计算了一下,本案诉请金额1000万,按照一般的律师收费比例,他至少要出20多万的代理律师费用。于是从11月接到法院通知开始,阳明便自行学习法律。2018年1月18日,开庭当天,阳明和妻子一同坐在被告席上,妻子在旁边帮忙理顺材料。

    阳明向法院出示了多个证据,首先证明他没有传播造谣视频,其次证明他只发了两张图片和一句话,立场并非散布谣言,而且他只在一个群里发了相关消息,并不存在“恶意煽动和挑唆”。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1千万损失,原告兰州碧桂园认为,其销售额在被告发布视频后大幅下滑,甚至不足之前销售额的30%,甚至有人以此要求退房。“这个相关证据是原告出示的,而非第三方,真假性有待验证。此外,这个跟我有直接关系吗?法官在庭审中也问了原告,能否就其受到的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关系举出直接证据,但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认为两者之间有关系,但因其手段有限,暂时没有拿到十分详细的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授权他们调查。”阳明说。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1月19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兰州碧桂园公司的客户关系部工作人员王某,他表示,已经与公司的公关部门对接此事,但公关部门表示由于本案尚在审理之中,还没结束,判决结果未出,不便于接受媒体采访,等到案件结束后,会跟媒体联系。

    此外,记者还与碧桂园总部及碧桂园四川区域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尝试帮记者联系对接兰州碧桂园的公关部门,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对方的联系与回应。

    法律视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晓东:

    转发也可能承担严重的传谣责任

    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如果我们不是信息首发者,看到别人发的视频或图片要谨慎对待。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而言,造谣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传谣者的处罚力度要低于制造谣言的人,但对于严重的传谣者也可能另当别论,比如造谣始发者只把假消息发给某一个人,而这个人却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极力地扩大假消息散布的范围,在假消息引起网络恐慌的过程中起到了更大作用,那么这样的传谣者最后也可能承担严重的传谣责任。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受到多大处罚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事实来判定。

    另外,当我们得知一个无法验证真实性的消息时,不必要第一时间凑热闹与人分享讨论,可以静待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你与此消息具有利益攸关的联系,很想知道事情的真相,那不妨去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投诉,而不是在网络上大肆传播,进而造成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引起社会恐慌的不良后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柄尧:

    一千万元索赔金额和侵权行为不相称

    传播虚假信息,可能会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这块,主要是诽谤罪。诽谤罪指的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鉴于很多诽谤行为往往发生在网络上,两高在2013年专门针对这一行为制定过司法解释,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属自诉案件,民不告官不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才可能成为公诉案件。以碧桂园一案来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方面是因为该案显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介入。其次,阳明仅仅是转发,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诽谤罪。要确定阳明存在主观故意,则需证明阳明明知为虚假信息然后再转发,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行为人不明知而转发一般不构成诽谤罪。

    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名誉侵权。和诽谤罪不同,即使传播的是真实的东西,也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比如传播他人隐私。另外,过失行为也可能名誉侵权。名誉侵权责任承担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物质赔偿等等。物质赔偿上,需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予以考量。碧桂园一案中,阳明在qq群中的转发行为,确实可能对碧桂园构成名誉侵权,但碧桂园1000万元的索赔金额,显然和侵权行为不相称。

    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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