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5年两度因信披违规被罚后,勤上股份再次掉入同一条河里。公司、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公司实控人李旭亮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
每经编辑 刘玲
每经记者 刘玲 每经编辑 文多
勤上股份(002638,SZ)2018年1月15日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且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对公司实控人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这已非勤上股份第一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据了解,2013年5月3日,勤上股份(当时为勤上光电,以下统称勤上股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并于次年5月1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2月1日,勤上股份再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并于2015年3月17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上股份此次被行政处罚源于对成都七中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的收购。据1月15日的公告披露,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和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双方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有效期达成初步意向。
按《证券法》等规定,勤上光电应及时披露此事,但上市公司在近半年之后,即2017年3月1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此外,勤上股份披露的信息还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为,2017年4月22日,勤上股份公告收购成都七中过程时,称在2017年2月17日双方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但实际签署日为2016年9月30,且这两份“意向书”内容一致。
2017年9月8日证监会开始介入,对勤上股份及实控人李旭亮立案调查。
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胡玄跟、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罚款。此外,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对公司产生影响,记者致电勤上股份方面,但是其工作人员称不了解相关情况。
从公告中透露的信息可见,这已非勤上股份第一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13年5月3日,勤上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4年5月12日,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细数勤上股份三大违规行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证监局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另有多人也被警告并罚款。
半年多后,勤上股份又再次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2014年12月1日,证监会再次向勤上股份下发《调查通知书》,而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仍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15年3月17日,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3年、2014年勤上股份与其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 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未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此外还有多人被警告并罚款,其中就包括胡玄。
如今,勤上股份再次被行政处罚,成为因虚假陈述而三次受罚的上市公司。2017年9月8日,勤上股份被立案调查之时,其股票尚在停牌。但是在11月15日复牌后,勤上股份股价连续三个“一字”跌停。而勤上股份是否会补偿投资者损失?记者将上述问题发送邮件至勤上股份,但是截至发稿并未回复。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向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刘国华认为,这些时间段买入勤上股份的投资者,有次权益:
2016年9月30日到2017年3月11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017年4月22日到2017年9月8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