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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天雁和原董秘被出具警示函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1-16 21:29

    1月16日,湖南天雁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一份规划局发给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和原董秘遭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但湖南天雁似乎对此感到委屈。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邱德坤    

    每经记者 邱德坤 每经编辑 宋思艰

    1月16日,湖南天雁(600698,SH)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在此前收到了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湖南证监局就此事项对湖南天雁及其原董秘钟桥前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湖南天雁证券部工作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被处罚事项,已在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中提到。该工作人员进一步称,“而且当时都不是特别明确”(指行政处罚是否与天雁有限有关)。

    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湖南证监局官网显示,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2月23日,而直到当年12月15日,湖南天雁才进行了公告。

    这意味着,湖南天雁延迟公告的时间超过9个月。

    湖南证监局认为,湖南天雁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显示,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属于重大事件。而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此,湖南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天雁及湖南天雁原董秘钟桥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虽然钟桥前目前已不再担任湖南天雁任何职务,但天雁有限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在2017年2月23日。彼时,钟桥前担任湖南天雁董秘一职。

    据湖南天雁公告,因工作原因,钟桥前于2017年10月30日向湖南天雁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秘及财务总监的职务,同时辞去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务。

    公司暂未收到行政复议结果

    对于天雁有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湖南天雁未能及时披露,这是否与湖南天雁就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但仍未获结果有关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雁有限与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华公司)联合建设雁津大厦附1号楼项目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此,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款约693.13万元。

    不过,湖南天雁证券部工作人员说:“这个事件跟公司没有关系”。

    湖南天雁介绍称,2008年7月,天雁有限与衡南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晓华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天雁有限除提供建房用土地外,一切建设手续(立项、规划、报建)及所有拆迁、建设、安置和销售,均由晓华公司负责。该项目建成后,房屋优先用于拆迁区域危房住户安置及满足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求。除此外,天雁有限及公司未获取任何建设或开发利益,亦不承担任何建设和开发风险。

    湖南天雁证券部工作人员引述湖南天雁公告称,该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天雁有限以及上市主体湖南天雁的当期经营损益,对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无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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