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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证券时报 2018-01-12 16:31

    对于IPO企业中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2015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增多,部分IPO企业出现了“三类股东”问题,鉴于其有特殊性,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等问题,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有主动清理的做法,考虑到“三类股东”对IPO政策和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非常慎重,经过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企业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常德鹏介绍,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规章等要求,公司稳定性和控股股东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需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要求需纳入金融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主体,存在“三类股东”的需提出符合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做穿透式披露,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利益相关人在“三类股东”的持有权益方面进行核查;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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