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企业“野马”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初步结果: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并获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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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上海车展的福特Mustang实车 CFP图
每经记者 翟敏 骆一帆 每经编辑 宋思艰
提到“野马汽车”,大多数消费者首先想起的是美国知名汽车品牌(英文名Mustang)。殊不知,在中国四川也有一家野马汽车,且早在1986年便已注册了“野马”商标。两家公司终因品牌“重名”而对簿公堂。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并获赔100万元。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此类案件中,我国采用的注册保护制度而非使用保护制度,因此商标注册时间是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没有特殊情况,先注册商标的一方往往都会胜诉。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并非终审判决,若有异议还可提起上诉。
近年来,跨国车企在华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不在少数,其中,车辆外观相似度极高导致的诉讼纠纷较多,但商标纠纷却不多见,此次四川野马和福特野马之间的官司便是商标纠纷的一例。
2016年初,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跑车Mustang的中文名与其品牌重名,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四川野马汽车认为,其在1986年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商标。美国福特汽车全资子公司福特中国在将“Mustang”品牌引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在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中多次直接将“野马”作为“Mustang”汽车的中文标识和品牌,这与四川野马汽车品牌重合。
近日,四川野马方面的代理律所天元律师事务所在其官网一篇文章中披露了诉讼进展。
日前,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特中国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这意味着,福特旗下跑车“Mustang”将不能再使用中文“野马”品牌。
据天元律师事务所称,虽然“野马”商标大战并未彻底终结,但作为近年来汽车行业的典型案例,本案对推动自主品牌维权和促进不同品牌之间规范有序竞争仍具有积极意义。
公开资料显示,福特Mustang是福特旗下的一款高性能车,目前以进口形式在华销售。1964年4月17日,福特第一代量产版Mustang在纽约世博会上正式发布。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其“奔跑的马型标志”传播广泛,成为汽车迷心目中高新性能车代表之一。
相较于福特野马,或是横向对比其他汽车品牌,在目前的国内汽车行业,四川野马知名度略低。但在早年,其生产的“金顶”牌客车系列、“野马”、“白鹿”牌轻型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颇受欢迎,“野马”牌越野车更是国家免检产品。四川野马官方网站资料显示,公司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2002年9月由富临集团整体兼并重组。2006年8月更名为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野马汽车正式启用新标识;2015年4月更名为现“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月7日,四川野马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川野马近年进入大发展期,商标归属须明确,此次一审胜诉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不过,亦有消费者表示,“虽然这次四川野马胜诉了,但是相信对于福特Mustang的车迷来说,该怎么叫还是怎么叫。”
而截至记者发稿时,福特中国方面尚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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