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股转公司制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对主办券商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此举旨在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是适应市场发展新情况,满足监管需要的举措。
具体来看,《评价办法》主要对于计值方法作了改进完善,在保持评价体系连贯性的基础上突出了正面导向,一是引进难度系数调降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的业务点值,引导主办券商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业务规模;二是为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更加精准化体现主办券商执业水平;三是调整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基准点值权重,使评价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与监管需要;四是调整了部分加点项,突出评价体系的正面引导作用;五是修改了个别条款,以与上位法规更好衔接。
在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中引进难度系数,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主办券商执业难度的差异,对于业务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分别给予0.8、0.9的折扣。同时,为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对于每条负面行为分为三档,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并将推荐挂牌与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的基准点值权重分别由30%、30%调整为20%、40%,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权重维持不变。
同时,《评价办法》还新增了多个加点项,一是为加大对于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的激励,新增研究业务加点项。二是为加大对于承接持续督导券商的激励,新增承接持续督导加点项。三是为进一步体现对于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主办券商的激励,新增持续合规加点项。为保证公平,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该款。
与之配套的,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包括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三板的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以及市场建设活动,将季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强制培训挂钩,使月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日常报告等自律管理要求产生联动。
(证券时报 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