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晚间,国泰君安证券公告称,试点开展跨境业务已获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对国泰君安证券开展以下两项业务无异议:一是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交易场所金融产品交易,以及投资于其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允许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或工具;二是与境内外交易对手签订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含 ISDA、CSA、NAFMII 及 SAC 等),参与场外金融产品交易,及向公司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服务。证监会同时要求,国泰君安证券开展跨境业务应严格控制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相关业务规模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同类型业务的投资规模计算,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