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指出,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成都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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