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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 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上海证券报 2018-01-03 11:27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下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下称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来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备相应的基础。

    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国发〔2017〕39号文件规定的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此项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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