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韩洁)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我国决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这一新举措。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四部门此次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今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旨在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四部门明确,这一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享受此优惠,已缴税款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