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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住宅车位未出售的应出租 未按规定执行最高罚50万

    广州日报 2017-12-28 10:20

    昨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明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过四次审议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昨日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住宅停车如何收费,最终通过的条例中明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换言之,条例生效后,住宅停车收费仍实施市场调节价,不过要制定议价规则进行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推动住宅停车收费向政府指导价转变,因此在条例中为今后可能的调整预留空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住宅停车收费为政府指导价预留空间

    停车场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2016年10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之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8月、10月、12月对该法规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大量调研和论证,并召开网上立法听证会,以确保法规能够有效地缓解停车难、治理停车乱和停车贵等问题。

    住宅停车收费怎么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好还是政府指导价?这是条例审议的焦点和难点。几次审议和网上立法听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呼声最高。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广州作为广东省省会和国家重要中心城市,辐射带动珠三角城市群发展,面临巨大的交通压力和停车压力。广州市住宅停车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自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来,出现了不少矛盾和纠纷。为此,有必要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但是,鉴于国家发改委坚持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广州市目前仍不能朝政府指导价转变,只能通过制定议价规则进行管理。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强调,基于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回应市民群众的关切,法规还是有必要为住宅停车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留空间。

    因此,昨日最终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对住宅停车收费的规定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解释,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最终决定权在国家发改委,不排除今后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再次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亮点一览

    住宅车位只售不租不合规

    表决通过的条例中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市住建委认为,实践中很多建设单位对住宅停车位只售不租,引发不少社会矛盾,建议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应当予以出租。

    收费标准应与全体业主协商

    四审稿中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但在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中,这条规定被删除。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协商议价的具体规定,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中具体规定即可,建议删去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执行最高罚50万

    如果不按规定将未售车位、车库出租,则要接受相应处罚。条例中明确:“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 卢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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