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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家机构资金借基金分红避税被强监管 专家:措施出台非常及时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27 00:09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蕾 每经编辑 江月    

    每经记者 李蕾 每经编辑 江月

    今年以来,行业内对于监管层摸查基金公司借分红帮助机构避税的情况议论纷纷,而近日这样的传言终于有了结果。12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得到了一份题为《严防滥用政策红利,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监管机构已经对4家基金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通报开门见山地指出了当前公募基金违规分红的两大问题,并提出了四项监管要求。根据该通报,已经有4家公司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3~6个月)暂停受理及审核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和高管采取监管谈话。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为监管的举措“点赞”,表示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时、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就应该受到处罚。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机构借基金分红避税并不会明显损害个人投资者利益,持有者甚至可以凭此获益。

    ●分红避税:行业“潜规则”

    机构资金借道公募基金分红进行避税,这在行业内似乎已经成为了一项默认的“潜规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免于征收所得税。

    正因如此,不少机构资金瞄准了基金分红这一“避风港”,有的在与公司沟通合作时就直截了当地提出。一位华南公募人士透露,在一定程度上,分红已经成为机构客户是否申购基金的重要指标,“这些投资者非常关注基金未来能不能分红”。

    另一位沪上公募投研人士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这种情况(编者注:指利用基金分红避税)还是比较普遍的,甚至近年来已经成为部分公司比较重要的营销方式之一了,“可以吸引机构资金来开户,形成合作关系”。

    一方面,机构资金希望借助基金分红完成避税;另一方面,基金公司本身就有分红的需求,出于自身考虑也乐于利用这种方式来吸引机构。

    上述华南公募人士表示,基金公司分红一般基于三方面的考量:一为机构投资者避税;二为给予投资者更多信心,并使投资红利落袋为安;三是通过大比例分红减轻份额,便于日后进行仓位调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第一个方面所占的比例最大。

    “在之前还是比较规模导向的时候,分红可以吸引到机构资金来帮助基金公司冲规模,对于双方来说就是一件共赢的事情,意愿自然很高。”该人士补充道。

    ●关注焦点:是否损害原持有人权益?

    那么,机构借助基金分红避税、快进快出的做法,到底会不会损害原持有人的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业界也有不同看法。

    资深基金评价人士王群航明确表示,这种操作方式会损害原持有人利益,而这个“原持有人”里面既包括散户,也有机构投资者。他举了个例子:“如果原来的产品规模是10亿元,净值2元,那么原来的份额净值就是2元。现在要分红1块钱,原来是5个亿的原始资金参与分红,突然又进来2个亿,情况肯定就不一样了。设想一下,这2个亿并没有参与投资,但分红金额还是5个亿,平均每份摊下来不就少了吗,所以原持有人能分到的肯定没有之前那么多。”

    上述华南公募人士坦言,这些快进快出的大额资金很有可能会摊薄原持有人的分红收益:“之前还是基金公司和机构私下谈,这两年迫于规模压力做得越来越露骨。新资金进去参与分红,把原持有人里机构投资者的利套走了,其他机构肯定不高兴。”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机构资金利用公募分红避税就损害了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判断也不完全正确:“快进快出,除了较高的赎回费可归入基金资产,从而有利其他持有人外,遇到市场下跌,新进入的资金也会大幅摊薄亏损,减少净值的下降,甚至可以起到抄底的作用,令基金公司可以做一把股票的短差。”

    ●专家:措施出台非常及时

    事实上,从此次通报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来看,首当其冲的是一项“分红信息管控不当”。

    通报中是这样表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失,信息管理等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经查,相关公司分红信息管控薄弱,个别从业人员甚至协助机构客户利用分红开展避税,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寻找具有避税需求的机构客户并主动告知避税方法,在基金分红方案确定后提前泄露分红信息。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眼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由得想起了去年某基金经理在朋友圈公开宣传有基金将大比例分红的事情。王群航对此也印象深刻,他指出,近一两年来拉分红资金的事情似乎越来越多了。

    “之所以早就关注到这种事情,是因为机构资金的分红套路避税行为会损害到原持有人的利益。虽然我多年来一直认为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若被套走了红利,还是不可以的。”

    此外,通报还指出,这4家公募基金在实施基金分红过程中,未从保护存量持有人利益角度审慎办理基金大额申赎业务,大额资金的短期进出影响了基金正常运作,甚至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对此,问天律师所主任张远忠表示,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保密,尽到勤勉、尽职、谨慎的义务。如果利用非公开信息、损害了原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理应受到处罚。

    通报最后,监管机构提出了四项监管要求,即:建立健全基金分红信息管控机制、严格规范基金分红行为、审慎办理基金分红敏感期间大额资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持续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等。上述公募投研人士分析,这就斩断了个别从业人员协助机构客户利用分红开展避税的链条,“强监管”的态度对于行业来说也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这几项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时,因为一年一度的分红高潮季节即将到来,保护原持有人利益非常重要。”王群航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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