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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晒备案审查成绩:五年收到1527件审查建议 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25 00:02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星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星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首次公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成绩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时表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沈春耀透露,下一步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逐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

    ●接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4778件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备案?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沈春耀表示,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而2017年度,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

    ●备案文件主动研究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对其进行审查研究,这是依职权进行的审查,也被称为主动审查。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例如,2015年6月,审查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有关专门委员会支持下,推动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作出妥善处理。

    再如,2009年7月,审查发现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犯罪,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经与制定机关反复沟通并跟踪督促,制定机关已于2016年12月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沈春耀表示,2017年,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力度,目前,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收到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

    主动审查力度加大的同时,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亦称被动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审查建议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即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有1206件,约占79%。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1206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占比超九成。

    报告显示,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24件,占2.0%;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6件,占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1116件,占92.5%。

    沈春耀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处理。

    例如,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1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经与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

    再如,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且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沈春耀表示,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针对地方“雷人法规”开展专项审查

    除上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外,法工委还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重点地开展了专项审查。

    沈春耀表示,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是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者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有重点地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集中审查。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部分地方涉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个别地方没有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开展专项审查。

    例如,2017年6月,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并于9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当前,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沈春耀指出,“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

    对此,报告显示,要加强备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

    此外,报告还指出,目前还存在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等问题,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此外,制定机关超越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常态化清理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下一步也将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报告显示,加强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加强与制定机关之间的沟通协商,加大督促力度,对于存在违宪违法违规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防止久拖不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报告还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间的网上互联互通。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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