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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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问题突出将约谈地方政府;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地块将重点监测;加强对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检查……
1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上述多项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也是延续了已经修订完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治污不力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条款要求。
同时,草案二审稿中对于土壤污染的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列出了重点监测名单,包括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农用地地块,曾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治污不力将约谈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在实施7个月后,2015年7月28日,因大气环境质量排名连续数月处在倒数位置,环保部委托华北督查中心会同河南省环保厅约谈郑州市(含巩义市)主要负责人。这也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个约谈对象。
随后,2015年8月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7年6月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相应的约谈措施。
近年来,随着环保要求加严,约谈也逐步成为了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增加有关约谈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重点监测五类农用地块
相对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的隐蔽性较强,一般情况下较难通过感官判断出某一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的程度。
对此,在草案初审之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分地方提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两方面的修改:一是规定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作为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曾作为工矿用地等农用地地块,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二是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比如,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测: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周边的;国务院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针对向沙漠等土地排污的行为,此次草案二审稿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有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此,这一规定也被写入草案二审稿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污染土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条款在草案初审稿的表述是“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草案二审稿对可以提起诉讼的对象明显放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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