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去杠杆改革的有力举措,本轮债转股试点自2016年10月重启以来,得到了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和快速推进。年内,随着五大行债转股子公司相继获批开业,市场化债转股已取得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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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去杠杆改革的有力举措,本轮债转股试点自2016年10月重启以来,得到了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和快速推进。年内,随着五大行债转股子公司相继获批开业,市场化债转股已取得良好开局。但在此轮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了签约项目落地实施比重低、“明股实债”模式突出等问题。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推进债转股落地的决心无可置疑,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可期待债转股大单落地。而面对潜在的问题,要坚持以市场化导向推进债转股,还需要进一步鼓励债转股实施模式创新,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
市场化债转股效果初显
随着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允许银行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年内,各大行拉开了布局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序幕。
今年7月20日,建行首先行动,其旗下的建信投资获批开业;7天后,农银投资也获批开业,注册资本金100亿元,是农行系统内注册资本金规模最大的全资子公司;工行旗下的工银投资也在9月获批开业,注册资本金120亿元;9月份,交通银行旗下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获批筹建;11月6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至此,大型银行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全部落地。
一方面是推动债转股实施机构迅速落地;另一方面则是加速与企业签署债转股合作协议。据国家发改委数据,截至9月22日,各类实施机构已与77家企业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金额超1.3万亿元。
从银行个体来看,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领跑者,建行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该行已与全国42家企业签订了总额达5542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其中落地金额达766亿元,签约规模和资金落地均居同业之首。近期,该行还在加速布局,包括近日与云南省国资委签署《关于为云南省属国有企业提供综合化降杠杆服务的合作框架协议》,未来3年,建行将与云南省属国有企业开展总规模为500亿元的综合化降杠杆业务合作;为山东商业集团等7家省属国企提供债转股、可转债等综合化降杠杆服务,签约金额达880亿元,助力山东省企业“去杠杆、降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企业杠杆率已开始下降。据国资委统计,9月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继续稳定在66.5%,比年初下降了0.2个百分点,多数企业的资本结构是稳健状态,已有36家有意向而且条件较好的央企正在开展债转股工作,其中,14家已经签订了债转股协议,达到4400多亿元的规模。
落地率低、“明股实债”仍待解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轮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签约项目落地实施比重低、“明股实债”模式突出等问题。
瑞银证券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共公布81个案例,总规模1.04万亿元,其中已执行的金额仅占到13.7%。
同时,从一份来自山东银监局的数据来看,到10月末,山东银监局监管引领辖区银行业签约债转股项目1138亿元,已落地近180亿元,落地率为15.8%。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落地率低主要存在两个层面的原因:就债转股企业而言,经济企稳回升后,煤炭、钢铁、有色等行业盈利能力显著提升,相关企业融资渠道已较为通畅,债转股后会降低企业的控股权,企业债转股的积极性有所降低;就银行而言,满足债转股条件的标的较为稀缺,受制于专业上的限制,银行自发选择债转股标的短期只能以个案和试点为主。
同时,“明股实债”问题突出,则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大量存在通过股权投资加固定利息回款、签订对赌协议,协议标的为附加回购协议的股权等形式,模糊了债权与股权的法律界限,“明股实债”甚至将短期债转化为长期债,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财务负担。
“‘落地慢’和‘谨慎执行’,主要是因为主管部门、企业和银行之间需要达成更多共识。”《2017年中国银行业发展趋势报告》中提到,根据银行债转股子公司人士反馈,目前,市场化债转股明确的红线是“不得由政府提供兜底或回购”,但“差额补足”仍是较为普遍的做法,“真股”对于银企双方都存在一定难度。
2018年大单落地可期
此次推进银行参与债转股,明确目的之一是降低国企负债率。据银行债转股子公司人士反馈,主管部门对于降低国企负债率有数据指标,因此,主管单位推进债转股落地的决心无可置疑。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可期待债转股大单落地,但可复制性存疑。同时,随着2018年5家银行债转股子公司全部开业,5家机构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增多,且与其他机构“抱团”,同业合作更加密切。另外,除了完成降低国企负债率的任务,银行系债转股子公司在股权投资方面的发挥空间也值得关注。
而面对潜在的问题,如何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市场化导向不变,这是业内达成的共识。
业内专家认为,从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已获得较大发展,社会资金相对充裕,债转股实施的空间和潜力明显扩大。但要注意的是,在此轮债转股推进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操作,谨慎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防止大规模、运动式推进。
有业内人士建议,未来还需要鼓励债转股实施模式创新,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目前,市场化债转股主要采取“先入股、后还债”模式。该模式即先设立基金,由基金入股债转股企业或其子公司,企业再用出售股权所获取的资金偿还债务。
而今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用以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先债后股”模式已然可行。且本轮债转股的债权不再局限于不良贷款,还包括关注类及正常类贷款。
“商业银行及债转股实施机构,一方面要加强与PE、券商、基金公司合作,以实现优势互补、技术合作,根据不同的资产属性设计可行的交易结构,从源头上杜绝‘明股实债’,共同推动债转股实施模式创新;另一方面,应以债转股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数据为基础,综合考量债转股实施方案中各方利益,构建系统完整的定价体系,议定相关资产公允价格,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稳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业内人士建议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