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华商晨报)
上一篇
成都发展新经济 出台18条政策措施
下一篇
收评:沪指收复3300点 沪市成交额创半年来新低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菲尔兹奖之后“一切如常” 对话邓煜:人生充满随机,遇到机会不妨伸手抓住
美股存储芯片重挫,闪迪跌超10%,美光、SK海力士跌超6%;中概股普跌,小鹏跌超6%;黄金上涨,原油下跌 | 美股开盘
蔡崇信、吴泳铭增持托底,阿里800亿港元配售直面AI资本开支对价大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