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网站5日消息,环保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相关筛选条件,每年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规定》还明确了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环保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