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人民网)
上一篇
【十九大精神进央企】3年跨越西方同行30年 一探中国高铁奇迹“密钥”
下一篇
中金公司:关注量子通信相关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火到欧洲!宇树机器人“爱德华”在华沙街头赶野猪,还登台讲冷笑话!公司人形机器人已跑出10米/秒,王兴兴:今年将超博尔特
违规超量投放共享自行车,哈啰公司被约谈
伊朗总统:愿继续谈判!美媒:伊朗称最多暂停铀浓缩5年,特朗普拒绝!伊革命卫队:若战争继续,将启用“新军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