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司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IPO申报稿两个版本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的原因”,华大基因27日晚发布公告说明:前后披露数据存在差异是因统计口径不同导致。同时,就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案件“是否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问询,华大基因回复称不属于法定披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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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实习记者 方京玉 每经记者 金喆 每经编辑 宋思艰
11月27日下午,华大基因(300676,SZ)公告称,由于有媒体质疑华大基因在2015年12月1日以及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两份招股书(申报稿),对公司2014年生育健康产品销量的披露存在数据差异,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案件但未在其中披露。交易所要求华大基因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27日晚间,华大基因发布公告对相关问询进行了说明,称前后披露数据存在差异是因统计口径不同导致,同时,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披露范围。华大基因董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未有除回复函内容之外的其他回应。
交易所在问询函中表示,2017年11月25日有媒体报道称,华大基因IPO不同版本的申报稿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的产销量数据不一致,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但在IPO申报材料中未曾披露。
上述媒体在报道中表示,在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报送的申报稿中,占主营业务收入最大来源的生育健康业务,2014年生产量约为51.56万个,销量约为51.56万个。而在华大基因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申报稿中,数据显示上述业务2014年产量约为42.51万个,销售约为42.52万个,变化幅度为-17.54%。
该媒体同时提到,华大基因在招股书中未披露其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在深圳大梅沙投资建设生物产业发展基地项目引发的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对于以上情况,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华大基因作出书面说明。
关于两份招股书在产销量数据方面的差异,华大基因表示,差异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而造成的。华大基因称,2015年12月11日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而2017年3月14日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华大基因解释称,2017年版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是因为在披露产销数据时,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使之更加符合实际对外产量和销量的概念,便于投资者理解,也能够更好的与招股书财务章节收入和单价信息相匹配。在此情况下,采取了更为稳健的处理方式。
华大基因同时强调,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公司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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