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主要从完善证券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和促进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两方面予以修改完善。《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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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现行《办法》公布于2001年12月12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交易所监管实践的逐步成熟,相关法律的进一步调整、完善,现行《办法》已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难以完全适应证券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职能、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证监会于今年9月份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九十条,主要从完善证券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和促进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两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办法》明确,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常德鹏强调,《办法》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规章制度,此次修订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特点、市场职能定位出发,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成熟经验,认真吸取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深刻教训,围绕优化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作了系列制度调整。
“这有利于交易所回归本位,切实发挥好对证券交易活动组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功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交易所进一步积极应对市场形势变化,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交易所建设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流的、国际化的证券交易所。”常德鹏表示。(记者 左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