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晚,歌华有线披露与华为的战略合作协议。上交所迅速发出问询函,认为“过于概括笼统,关键信息披露不明确,风险提示不充分”。为此,歌华有线迅速就此作出回复,表示多项合作或处于起步阶段,或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合作不对2017年度业绩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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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晚间,歌华有线(600037,SH)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其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细节的问询作出回复。
歌华有线在公告中坦承,其与华为公司在云计算、资源共享方面合作处于起步阶段,在智慧城市、大数据、创新领域、物联网、平安城市等方面合作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构成影响,而长期能否产生规模化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从11月14日晚间歌华有线披露战略合作协议到16日晚间作出回复,此轮上交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仅用了48小时左右。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对此分析称,“如果不能快速澄清的话,可能会在市场上留下炒作的空间,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11月14日晚间,歌华有线披露,其与华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双方同意在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资源共享、基础网络、创新领域、物联网等领域进行合作”。
歌华有线在公告中阐述,与华为公司的合作有利于其拓展智慧城市领域的业务发展,支持公司在物联网领域的业务拓展及布局,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提供助力。
11月15日晚间,歌华有线发布公告称,接到上交所问询函。“经事后审核,上述公告内容过于概括笼统,关键信息披露不明确,风险提示不充分。”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歌华有线对其与华为公司的合作事项进行进一步披露,并“使用可量化或可计量的陈述性语言” ,客观合理地评估战略合作对其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影响。
11月16日晚间,歌华有线披露回复函,就与华为公司合作的多个领域的进展分别解释。歌华有线称,其在与华为公司合作的领域均为公司现已积极推进开展或布局的业务,但在公司业务收入比重中占比不大。短期看,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构成影响。
在与华为公司的合作程度上,云计算、资源共享方面为起步阶段,项目规模较小,尚未产生规模化效益,而智慧城市、大数据、创新领域、 物联网、平安城市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均为初步意向性接触,尚未涉及具体业务层面,未产生具体收益。
“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后续就具体项目另行签署的合同为准,这些方面本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歌华有线在回复函中提示,其暂时无法使用可量化或可计量的陈述性语言,客观披露战略协议及后续筹划项目合作协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记者注意到,歌华有线披露战略合作协议次日,即11月15日,歌华有线股价开盘即大涨。而此后,从披露战略合作协议到上交所发出问询函,再到上市公司作出回应,仅用了两天时间,为何会这么快?
这首先是因为上交所在问询函中对歌华有线有具体要求:“在收到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1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上交所还明确要求公司充分揭示与本次战略合作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公司方面,沈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虽然战略合作协议是相对框架性,但也要有所聚焦,而从歌华有线(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出的范围来看,基本上把目前热门的概念都囊括了。”
沈萌还认为,监管方以后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会越来越高。不过,上交所也并非突然加紧对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协议的监管。上交所官网显示,早在2016年初,上交所就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公司股价比较敏感的战略框架协议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在2016年1月回答记者问文章中,上交所方面表示,之所以将战略框架协议这类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监管视野,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原因:第一,披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数量日益增加;第二,七成战略合作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对股价有一定影响;第三,误导性陈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发股价非理性炒作。
对于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的原则,上交所在上述答记者文章中认为,应当遵循合规性、一致性及风险充分揭示原则。其中,对于风险充分提示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揭示此间存在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而不应“报喜不报忧”,刻意回避或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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