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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黄车”状告ofo商标侵权 ofo回应:恶意抢注、诉讼牟利

    2017-11-09 16:00

    提起“小黄车”,不少人的第一印象都是共享单车品牌ofo,但近日,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ofo)却因商标侵权问题被告了。原告是“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数人智能请求法院判令ofo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然而,ofo的态度却很强硬!不认赔的同时,还称原告有恶意抢注、诉讼牟利的可能。

    在众多共享单车品牌里面,以黄色为主导色、名字也很贴切的ofo小黄车为大家所知,但您知道还有其他的“小黄车”吗?近日,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就因商标侵权问题被告了。

    原告是“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人智能)。数人智能请求法院判令ofo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然而这次,ofo的态度却很强硬!不认赔的同时,还称原告有恶意抢注、诉讼牟利的可能。

    昨天(8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数人智能将ofo起诉到了法院,理由“小黄车”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数人智能原名为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显示,数人智能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是WANG ZHENG,注册资本350万港元,DOLPHIN INVESTMENT GROUP HONGKONG LIMITED持有其100%的股份。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软件制作及应用服务;计算机网络、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研发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及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

    据澎湃消息,数人智能还曾在2014年推出过一款名为拉拉拼车的拼车软件,软件介绍称,“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拼车移动社交产品。您可以看到身边的人去哪里,有趣的是也许你们目的地相同,通过搜索、筛选、聊天、参加,打破尴尬与陌生怀疑,更加自然地社交,更加绿色地出行。”

    央广网消息称,原告数人智能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将“小黄车”三个字注册成了商标(商标号分别为17541750和17541835),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法制晚报消息还称,数人智能认为,ofo作为一家大型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注意到“小黄车”为原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而被告ofo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并且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数人智能说,被告今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而这容易使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什么关系。“‘小黄车为你规划路线’这是非常显然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一个非常清晰地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或者商品与服务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表述。”

    因此,原告数人智能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支付本案诉讼的相关费用。

    ofo方面则不予认同。

    ofo不同意赔偿原告,强调消费者看到ofo小黄车知道指的是共享单车,不会想到原告,并表示:“ofo小黄车整体是经过设计的、图形化的,其显著性、识别性和知名度都远高于小黄车,两者在外观、视觉效果上区别都非常明显,尤其ofo小黄车指向是非常明确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两者在含义和指代上也有区别。”

    ofo指出,在数人智能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被告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大量媒体也进行了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

    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数人智能并没有在涉案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该商标,相反ofo小黄车从2014年起持续使用,在短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其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

    ofo还提请法庭注意,数人智能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世界知名商标KURENT(卡伦图)、MAXIN及啦啦拼车、图形商标等。原告从申请注册至今均未真实商业性使用,并非为了使用。“答辩人是在先使用,我方认为原告是恶意抢注、诉讼牟利,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违背司法审判精神,不利于国家‘互联网+’行动推进。”

    最终,原告方共提交41份证据,被告方提交了28份证据,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双方均表示要回去考虑。合议庭宣布休庭。

    每经编辑 汤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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