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完善,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功能,是资本市场健全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上市地位的稀缺性令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不愿轻易退市,在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退市制度下,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会计操作成为了一些公司“保壳”的重要手段。
证券日报记者 孙华
“在经历了2012年和2014年两次改革后,近几年我国退市执行力度有所加强,但退市率依然极低。”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策略研究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截至目前,2017年A股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2家(不包括吸收合并的退市)。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退市制度虽然已经有了进步,但运行效率依然较低,并未很好的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
上交所理事长吴清日前指出,加大退市工作力度。当前,退市制度不完善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完善现有退市制度,将针对僵尸企业进一步明确财务指标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增加经营收入、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等最低持续经营条件。
一般来说,退市主要分为主动退市和因违法或不能满足持续上市要求强制退市两种情况。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健全的退市制度具有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调节股票供需的重要作用。
中银国际的研报指出,目前,上市地位的稀缺性使得上市公司不愿轻易退市,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退市制度和极低的违法成本则为“保壳”提供了可趁之机,使得退市制度运行效率较为低下。根据现行制度,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名前加*ST,连续三年亏损公司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公司退市。公司在第一年亏损后,如果预期第二年还会亏损,那么公司会通过盈余管理对大亏损“洗大澡”:例如加大减值准备计提,为第三年通过转回减值准备实现扭亏为盈作铺垫;同时在第三年,公司会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例如政府补贴、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做大利润实现“摘帽”,这样许多上市公司形成了“两年亏损一年盈利两年亏损”的利润模式。
“历年来看,实施和撤销*ST的上市公司数量相当,2001年以来平均每年‘戴帽’51家,‘摘帽’42家,表明大多数实施*ST的上市公司最后都成功‘摘帽’。”上述研究员指出。
因此,业内人士指出,对于那些利用制度漏洞进行盈余管理,财务造假的公司一方面应当通过建立更多元的指标体系来规范,另一方面也应该对那些出现连续亏损的*ST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在敏感时点(如连续亏损的第二年和第三年)重点稽查是否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关联方输送利益等行为。同时,需要解决上市资源稀缺性问题,从源头上解决上市公司退市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