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委员们分别提出了应尽快合并航运企业吨税与企业所得税,建立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完善征税信息体系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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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1月4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船舶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可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我国采取的船舶吨税模式以及征管方式尤为关注。
马泽华委员指出,现代吨位所得税制和传统吨税制的不同点在于,航运企业要交吨税,同时航运企业还要交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等于是重复纳税,对航运企业对外的竞争能力产生了很大影响,应该尽快考虑把这两个税合并成一个税,成为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
马泽华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所得税制。他认为,航运业是行业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如果航运业发展好了,可以带动造船业、修船业、钢铁业,甚至法律服务业、保险业等一系列产业。
陈喜庆委员也指出,世界很多海运大国纷纷对传统船舶吨税进行制度创新,对本国海运企业实施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负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度,以代替海运企业的所得税,从而有效提高了国内海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如荷兰、挪威、德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等,都已经实行了现代的船舶吨位所得税制。所以,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们海洋强国战略、海运强国战略的实施,这些立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在税收征管方面,草案规定了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对此,姚胜委员建议把“指定银行”删掉比较好,规定过死不利于税款的征纳。
同时,他还建议进一步完善征税信息系统,要增加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纳税渠道,提供预约办税、自助办税等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并降低吨税征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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