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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录”新规实施前夕保监会再念紧箍咒 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01 01:17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在“双录”新规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为该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加了一把火。

    10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回溯保险销售过程、细化录音录像要求、推荐销售用语等进一步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的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要求保险销售可回溯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在今年7月份,保监会就已经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如今在《办法》即将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发声,对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身份、地点、录制内容等提出要求,足见监管层对其重视程度。

    18条3方面规范“双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

    今年7月份,保监会曾对保险“双录”工作进行发文规范,也正是此次下发的《办法》前身。《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三是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四是明确了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的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对相关失职人员问责、追责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违反《办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而《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回溯制度的建立,其实是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对消费者维权的有力保护。保监会此举,是为了追本溯源,解决保险业困扰消费者一大痛点‘销售误导’。”慧择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有证可循不仅让保险公开透明,更能全方位地保障利益。

    157家保险机构被罚

    “《办法》和《通知》将有效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巡视员、副局长罗青介绍称,下一步保监会将抓好文件规定的实施,持续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

    实际上,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未停留在纸上。

    近年,保监会在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

    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

    其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总公司,共罚款454万元,处罚个人25名(高级管理人员8人)、罚款176万元。目前,2017年查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处罚结果近期将在保监会官网陆续公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检查中发现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三年来向社会分四批通报典型案例19起,提醒保险消费者谨慎交易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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