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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11月起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新华网 2017-10-29 11:06

    新华社西安10月29日电(记者 张斌)

    近日,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对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其和年审标志合二为一。

    陕西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并不意味着取消机动车年审时车辆尾气的检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前置条件,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检验机构会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上传给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将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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