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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披违规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易事特当前仍被证监会调查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9-26 16:33

    每经编辑 邱德坤    

    每经记者 邱德坤 每经编辑 陈俊杰

    9月26日,易事特(300376,SZ)公告,公司于25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包括《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在上述监管文件中指出,经查,易事特存在的问题主要为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位易事特内部工作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广东证监局指出的问题,不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专业度,都是公司重视的点。

    公司存在信披违规

    广东证监局指出,易事特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例如,2015年8月4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拟向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增资3106.25万元。由于易事特持有江南建设10%的股权,且易事特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是易事特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何思模亦未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广东证监局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同时,广东证监局指出,易事特存在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6年2月3日,易事特披露了《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易事特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IDC机房建设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上述协议,但是易事特迟至2月3日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2016年年报未披露进展情况。

    广东证监局要求,易事特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广东证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易事特内部工作人员称,公司上市已有一段时间,但是没有例行检查过,有一些细节部分的把握仍不太够,专业度还是差一些。

    证监会此前已立案调查

    除了对易事特下发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还分别对易事特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易事特董事长何思模、董秘赵久红,出具了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指出,作为易事特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易事特股票,分别在2015年2月4日、6月17日、10月22日进行了质押,但是其质押股票事项,均未及时告知易事特进行信息披露。

    而基于易事特存在的信披违规问题,广东证监局认为,何思模与赵久红分别作为易事特的董事长、董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易事特的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警示。

    “这次的教训非常深刻。”上述易事特内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易事特从去年开始已进行整改,将提升信披的专业度。

    值得注意的是,易事特此前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8月2日,易事特及其董事长何思模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易事特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董事长何思模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易事特表示,如本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9月4日,易事特公告,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那么广东证监局此次出具的监管文件,是否会影响证监会对易事特的立案调查?

    上述易事特内部工作人员认为应该不会,他表示,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的检查不同,其目前了解到,证监会还未提到对易事特的具体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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