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禁止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禁止占用车行道(已明确是停放区的除外);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客流、车流集散安全;禁止在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在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在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影响临街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市交通委昨日发布《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两份文件,首次规定共享自行车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投入运营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八种情形不得设置共享单车停车位,地铁站周边要有专人管理。
新建交通枢纽应配充足车位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原则,由各区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地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
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停放区的设置,应采用地面划线形式,如场地受限则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重点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电子围栏。自行车停放区宽度最小为1米,宜喷涂白色闭合四边形地面标线,其内应施划自行车样式的路面标记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头,且不得附带任何具有企业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平台应具备禁停报警功能
《导则》强调,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
《导则》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禁止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禁止占用车行道(已明确是停放区的除外);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客流、车流集散安全;禁止在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在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在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设置;禁止影响临街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企业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
重点区域设专人看管
《规范》指出,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人员配置数量应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的要求;交通枢纽、轨道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相结合方式。
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实时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分析停放区设置需求和停放区车辆规模预测等功能,并将相关数据上报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
对于有乱停车、恶意损坏车辆等不文明行为的骑车人,《规范》规定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应记录承租人违规停车等不良行为和承租人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对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政府组织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示考核成绩,并将企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监管和行业信用系统。
投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规范》做出了“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的规定,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已投用车型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规范》也明确,企业应当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投入市场的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