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地矿的一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曝光了山东地利、北京宝德瑞、褚志邦等单位或个人因不兑现重组时的业绩承诺,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宜。将重组“老赖”纳入黑名单,即使山东地矿的案例具有警示意义,也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更要让“老赖”们付出必要的代价,如此才能防止今后并购重组中产生更多的“老赖”。
每经编辑 曹中铭
曹中铭
9月12日,山东地矿发布公告表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山东地利、北京宝德瑞、褚志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山东地矿决定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并购重组方不履行业绩承诺,而被纳入“老赖”黑名单,这无形中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先例,客观上也为不兑现重组承诺者敲响了警钟。
2012年7月,山东地矿的前身ST泰复启动对价为18.05亿元定增收购铁矿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向山东地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北京正润、山东省国投、北京宝德瑞、山东地利、山东华源和褚志邦等8方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分别以约为账面价值7倍和4倍的评估值购买其持有的徐楼矿业和娄烦矿业的采矿权。重组方对2013~2015年的业绩作出了承诺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当业绩不及预期时将以股份进行补偿。
在重组完成后,由于铁矿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导致标的资产2014年就触发了业绩补偿条件。按业绩补偿协议,8方股东应补偿股份1.01亿股。但山东地利、北京宝德瑞、褚志邦或因为二级市场的减持,或由于股份已质押,业绩补偿方案一直无法履行。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提出了诉讼,然而即便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下,“老赖”们依然没有兑现承诺,最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随着门槛的降低,近几年来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股并购重组的热潮,导致其后遗症也很快显现,主要表现为业绩不达标与无法兑现承诺的案例越来越多。而且,重组方在享受高溢价与高估值,并从市场上赚取了巨大利益的同时,既损害了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使市场的诚信打折。
此次将不兑现重组承诺的“老赖”们纳入黑名单,笔者以为背后的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因为有了证监会重组承诺不得变更的规定,今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方作出业绩承诺将更加谨慎,此前并购重组中的高溢价、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三高”现象将会受到抑制。
另一方面,随着山东地利、北京宝德瑞、褚志邦等纳入“老赖”黑名单,也到了某些并购重组方开始为当初的“三高”买单的时候了。此外,将重组“老赖”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于整个市场还具有警示意义。
山东地矿的案例,也凸显出重组制度与监管上的漏洞。由于在业绩承诺期内,山东地利等股东就开始了减持套现,导致其此后所持股份,已无法满足业绩补偿义务,事实上也为后来无法兑现承诺埋下了隐患。这与其说是重组方案本身存在的漏洞,不如说是制度建设与监管上存在漏洞与缺陷更为贴切。
笔者以为,即使将重组“老赖”纳入黑名单,即使山东地矿的案例具有警示意义,也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更要让“老赖”们付出必要的代价,如此才能防止今后并购重组中产生更多的“老赖”。
基于此,笔者建议,首先是要强化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
比如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问答的方式,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以发行股份支付对价为主,重组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业绩承诺期内,其所持有股份应“被锁定”;业绩承诺没有兑现的,股份同样应被锁定,直到兑现承诺为止。
其次,对于“老赖”们,也绝对不能纳入黑名单了事。
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可不兑现承诺,那么将“老赖”纳入黑名单的威慑力将严重打折。上市公司可采取积极的方式,比如通过谈判协商、提起诉讼等促使重组方履行承诺;中小股东也可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对于重组“老赖”,建议最高法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地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以给“老赖”们致命一击。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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