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保责任】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了省政府26个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情形。(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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