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已制定《关于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资国企混和所有制改革意见》《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预计于近期发布。“混改”意见指出,要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意见还指出民营经济在混改企业中具有决策话语权,同时在企业推行现代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哈市已制定《关于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资国企混和所有制改革意见》《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预计于近期发布。构筑国资国企改革的“1+N”政策体系,为哈尔滨新一轮“国改”筑窂政策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在推进引资混改中,民营经济要占到一定的比例,使民营经济在企业决策管理过程中有话语权。改革要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混改”意见》则对已实现股权多元化企业和上市公司深化改革提出进一步要求,要求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逐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已经实现股权多元化企业要选择主业匹配、管理规范、资产优良、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调整资本结构,做优做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与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进行重组,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打造竞争能力强、资本回报高、具有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
《指导意见》和《“混改”意见》对各类国企混改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竞争行业的商业一类企业,除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有巨大品牌效应的优势企业,可保留国有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集团层面国有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全部放开,子企业层面一律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宜控则控,宜退则退。
对于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集团层面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子企业层面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股权比例,在完成阶段性的专项任务后,可考虑退出国有;对于供水、供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保障城市运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类企业,集团层面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子企业层面主业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辅业全部放开。
相比中央和我省对于公益类国企改革“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我市则突破性地直接将其纳入到混改范围,并要求集团层面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即可。
同时,《“混改”意见》明确提出,要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今后新设立企业,原则上必须是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主体。
《“混改”意见》要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审批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准实施;集团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集团公司研究提出初步草案,最终提请市深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已经股权多元化的集团公司改革方案,由股东会依法决议(需要报请市政府的,在股东会决议前,提请市深改领导小组批准)。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审批或股东会依法决议。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要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开透明操作。
为推进企业集团的“去行政化”,《指导意见》要求在国企集团层面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在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上,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只管派出的董事长或者董事、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企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经营层面一律由企业董事会选聘。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来源:哈尔滨日报 记者:徐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