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姓名、电话、楼盘名称、门牌号等详细信息,被人肆意转发搜集,你会不会感到很愤怒?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非法提供财产信息50条以上即可定罪。近期,成都对首例案件宣判,涉案的某期货公司前员工被判拘役三个月,因为她在搜集潜在客户信息时,转发了113条某楼盘业主的详细财产信息给主管,该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0后女生杨某,直到今年6月7日上班时民警突然将她带走,都没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而警方认为她涉嫌犯罪的原因,在于她在微信上发给主管的四张照片——原来,照片里包含了某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数量达到113条。
7日,该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官称,如果杨某获取的个人信息只是姓名、电话,还不一定能认定其犯罪,关键在于四张照片里披露了房产面积等财产信息,根据最高法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提供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可定罪。据悉,这是该司法解释生效以来成都首例开庭并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6月7日,正在洗车行上班的90后女生杨某怎么也想不到民警会突然找上门来。“公安机关找到我的时候我还在上班,说有事情询问我,我都不晓得是什么事。”杨某说。民警告诉杨某,她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理由是她通过微信给主管马某发送了四张照片。在找到杨某当日,崇州市公安局予以立案。9月7日,该案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来,杨某先前供职的一家期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遭到查处后,公安机关从主管马某微信上搜查到了杨某发给她的四张包含了“中胜世家”小区业主姓名、电话、房间面积等个人信息的照片。
杨某还原了作案经过:2017年4月的一天,她本来要和同事一起去抄号码,但临时有事就没去。同事五人建了个微信群,她当天没有上班,但为了交差,把同事搜集到的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主管。
“都是为了完成主管布置的任务。”庭审中,杨某解释称主管要求她每天搜集200个电话号码并发给她,搜集个人信息是为完成工作业绩,当时并不晓得这种行为涉嫌犯罪。
杨某称,电话是从店里抄来的。刚开始的时候他们学习如何进行期货操盘,接着学习话术。“后来公司安排我们到街上抄电话,把抄好的电话交给主管。”杨某说。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不同于手抄电话,杨某发给主管的房产信息是打印好的表格,表格分为八列,分别载明房产面积、门牌号、楼栋号、楼层、姓名、电话、楼盘名称等。对于如何采集到这些详细信息,杨某表示不知情,四张图片是同事发到群里的,群解散了,是哪位同事发的她也记不清了。“当时有自己手抄号码的图片,也有拍的路边的图片,还有一些是房产信息的照片。”杨某称,自己当时从中选取了四张房产信息的照片。
公诉人认为杨某的解释是基于她个人的立场所作,未必可信,但这不影响定罪量刑,因为杨某向其主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事实。
这批个人信息最终被用于什么?对此,杨某在接受公安部门讯问时曾表示,按照工作流程,这些信息交给主管后会被整理,之后会拿给他们拉客户。主管马某则表示,这批信息本来是准备交给公司整理的,“结果还没有整理,公司就被公安部门查处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规向他人提供含有公民个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房产面积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杨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认罪表现,酌情从轻量刑,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某当庭悔罪并表示不上诉。
承办法官倪望博介绍,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成都首例开庭并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保护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就已经开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也早在2015年就已经设立。但是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才能认定罪名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一次记者会上曾表示,长期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定刑标准一直都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以至于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认定难的问题。
倪望博告诉记者,今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给“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制定了明确的标准,相当于给公检法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照和操作细则。“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财产信息属于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倪法官告诉记者,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倪法官告诉记者,假如本案中的113条个人信息仅仅涉及姓名和电话,还不一定能认定杨某犯罪,因为数量不够。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 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受到了最为严格的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十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姓名、电话属于“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除非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者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重犯,否则需要五千条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