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无条件退换货”这样的促销口号,经常醒目地贴在商场最显眼位置。不过,即便商家信誓旦旦,但我们身边还是经常有人买到假货。市民李女士这两天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不过在获赔三倍之后有人提醒她,这笔获利可能要缴个人所得税。真是这样吗?
李女士家门口最近开了一家综合商场,以平价和大众消费为主打。趁着开业酬宾,李女士也去买了进口电饭锅、电动拖把等小家电,但是到家后才发现电饭锅的标签像是后期加工的,她从官网上找来图片对比,越比越觉得买了假货,于是带着发票和电饭锅去商场要求理赔。经过工商部门从中交涉,商场同意给她退货,另外按照消法规定,李女士获得了三倍价款的赔偿。
“遇上假货确实让人生气,幸好是在商场买的,有保障,给我退了货,照价赔三倍赔偿。拿到钱时我朋友提醒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完全没有这种概念,所以想咨询一下,这笔额外赔偿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是否应该缴纳税款她有点犯了难。
与此同时,另一位消费者高小姐也碰到类似的事情,她在8·18网购狂欢节消费了9600元,该网购平台按照消费额的3%返利294元到高小姐的支付宝账户,相当于赠送了294元的现金。高小姐在高兴之余,也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这笔收入是不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针对李女士的问题, 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李女士取得购买假货的赔款不在上述列举的征税范围内,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高小姐的遭遇,税务部门解释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消费返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扬子晚报,记者: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