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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我国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经济参考报 2017-08-22 10:46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记者 林远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专家表示,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担保的主要作用是承担剩余风险,并且通过这种剩余风险的承担、以比较低的商业成本来完成风险分担,撬动商业性金融进入到政策引导的领域,比如小微企业。因此,政府应该更好发挥风险承担和引导的作用,在一定的基础、范围和准则之下,带动更多的商业金融机构介入融资链条,形成多层次的融资体系,真正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告诉记者,发展融资担保,仅靠市场会遇到商业性盈利难题,要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或优惠,并对费用做适当监管。目前重点在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一定数量分布广泛的专业化担保机构,切忌盲目求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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