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处罚细节: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

    证监会 2017-08-18 09:38

    恒康医疗实控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

    这一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操纵市场。证监会决定没收蝶彩资管违法所得4858万元,并处以9716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高达1.45亿,谢风华个人被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017〕80号当事人: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2012年5月成立,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谢风华,男,1971年1月出生,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阙文彬,男,1963年8月出生,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2017〕80号

    当事人: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2012年5月成立,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谢风华,男,1971年1月出生,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阙文彬,男,1963年8月出生,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原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一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操纵“恒康医疗”股价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合谋操纵股价的筹划过程

    2013年3月,阙文彬与谢风华在上海见面,阙文彬向谢风华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002219)”的意愿,谢风华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2013年5月7日,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和阙文彬三方签署《德邦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阙文彬为委托人,德邦证券为管理人,兴业银行为托管人。

    根据合同约定,自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合同开始生效。2013年5月8日,阙文彬将2000万股“恒康医疗”托管转至资产管理账户。根据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资产管理合同》于2013年5月9日生效。

    德邦证券、蝶彩资产和阙文彬三方签署《研究顾问协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作为研究顾问机构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服务期限与定向计划的委托管理期限相同。

    蝶彩资产根据阙文彬在“恒康医疗”股价不低于20元/股的情况下对持有的2,000万股“恒康医疗”进行减持的需求,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蝶彩资产收取研究顾问费,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收取金额为计提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交易费用后的余额。

    二、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合谋操纵股价的实施过程

    从2013年5月9日(即按照《研究顾问协议》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蝶彩资产开始履行顾问服务义务的时间)起至7月4日阙文彬完成减持“恒康医疗”的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蝶彩资产及谢风华向阙文彬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议,阙文彬通过实施部分“市值管理”建议,操纵“恒康医疗”股价。具体如下:

    一是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实施合谋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研究顾问协议》的签订确立了谢风华、蝶彩资产与阙文彬在不低于20元/股减持股票事项上的合作关系;协议中约定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绑定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存在利用“市值管理”拉抬“恒康医疗”股价并减持获利的共同动机;

    同时,谢风华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希望恒康医疗能够落实“市值管理”建议,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市值管理”目标,说明谢风华存在实现上述“市值管理”目标的主观意愿。

    二是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实施合谋操纵股价的客观行为。蝶彩资产的工作人员及谢风华通过邮件发送给阙文彬的《市值管理备忘录》和恒康医疗在涉案期间的一系列行为明确了谢风华、蝶彩资产实际参与了“市值管理”事项,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查,蝶彩资产的工作人员、谢风华在发送给阙文彬的《市值管理备忘录》中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包括:建议恒康医疗加快战略转型;建议采取收购医院、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安排财经公关和证券媒体采访等方式改善恒康医疗资本市场形象;建议恒康医疗“加强”信息披露,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披露来进行“市值管理”。

    从恒康医疗在涉案期间披露收购三家医院、“DYW101”和“独一味牙膏”等事项可以看出,阙文彬采纳了谢风华、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并按照恒康医疗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可供利用事项实施了“市值管理”行为。

    其中,恒康医疗未完整披露收购医院价款,对《补充协议》及3,000万元补偿款未予披露;未及时披露“DYW101”项目,并用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预期;在操纵期间选择时点披露“独一味牙膏”研发及生产进展,增加操纵期间“利好”信息披露密度,影响投资者预期。

    三是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合谋操纵股价目标的完成。2013年7月3日、4日阙文彬成功以20元/股均价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其中2000万股为“资产管理计划”所涉恒康医疗股票),蝶彩资产、谢风华完成了与阙文彬约定的“市值管理”目标。

    三、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合谋操纵股价的结果

    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24.86%(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数,下同),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

    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15.52%,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0.80%,偏离16.32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3.11%,偏离18.63个百分点。

    2013年7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阙文彬减持“恒康医疗”完成后,股价累计下跌2.45%,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6.94%、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上涨3.03%,恒康医疗没有发布任何对股价有影响的信息,其股价因缺乏利好信息支撑而下滑,涨势显著弱于可比指数。

    2013年7月3日、4日,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共获利51,621,068元。其中包括“德邦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2000万股,7月3日、4日各减持1000万股,减持均价20元/股;7月4日阙文彬自主减持200万股,减持均价19.91元/股。

    2013年7月5日,阙文彬按照约定支付了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48,580,00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邮件、询问笔录、相关协议、项目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盈利计算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0,000元,并处以97,160,000元罚款;

    二、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3,041,068元,并处以3,041,06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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