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其中最大看点是,要求楼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通知指出,此举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市场理性运行。通知自2017年8月1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规定,自8月11日起,东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15%(含)。
其中,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另外,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住房类型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或层数分为四类,分别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低层住宅不考虑建筑面积大小,均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开发企业申报销售价格备案,须按新修订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填报。
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高于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并结合当地镇街(园区)之前销售数据、房价水平接近的周边镇街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来源:中国证券网 记者:严翠